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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天政办发[2004]50号
四 、政府采购管理程序
1 凡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将该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财政部门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批复。
2 部门预算正式批复后30日内,各部门单位向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3 每次项目采购实施前,各部门单位向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报批表》(附加2),同时将采购资金划转政府采购专户。
4 属集中采购的,由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审核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对采购资金已存入“政府采购资金抓户”的采购项目,依据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出具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资金安排通知》(附件3),向申报单位下达《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通知书》(附件4)。
5 采购单位按照通知书下达的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事宜,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6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法定的方式、法定程序及“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要求,统一组织采购,并按规定及时将采购项目具体操作方案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7 采购任务完成后,各采购单位要会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验收,需要时应请质检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参加验收,由集中采购机构在指定媒体公布采购结果。并将《政府采购验收书(反馈表)》、《委托代理协议》副本、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发货票、供应商帐户,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8 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上述政府采购文件审核无误,添制《政府采购国库集中付款凭单》(附件6),从国库直接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9 属分散采购的,各部门单位在采购前10日内应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报批表》(附件2),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采购项目完称后5日内,采购单位应填制《政府采购验收书(反馈表)》(附件5),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各县区要案规定组织实施好当地的政府采购活动。属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市集中采购统一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不含1万元)小额、零星采购和因时间、道路、分期付款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采购的,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各县区财政部门应按季度向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报告和信息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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