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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目录2004文件
采 购 清 单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天政办发[2004]50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

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3号)
结合实际,研究定制了我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以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要坚持国产化原则,依法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二 、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不具备自行采购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中介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但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人直接采购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依法接收监管,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及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有采购人自行采购

   三 、 采购规模到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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